2013年3月3日 星期日

Peter Blickle, Obedient Germans? A Rebuttal [1] -「臣民」與「公民」:十四至十九世紀德意志歷史研究的新視角

林盎然(台灣大學歷史系四年級)



Peter Blickle, Obedient Germans? A Rebuttal: A New View of German History. Translated by Thomas A. Brady, Jr. Charlottesville: University of Virginia Press, 1997. Pp. xviii + 126. $45.00. ISBN: 978-0813918099. First published in 1981 under the title Deutsche Untertanen: Ein Widerspruch, by Beck.




一、一本辯駁之作

  本書作者Peter Blickle(1938-)為重量級的德國歷史學者,其研究多以德意志地區中古至近代早期的鄉村自治體、社會抗爭、宗教改革時期的鄉民抗爭運動 [2] 為主題,顯示出其對於德意志鄉村、鄉民等底層社會的濃郁關懷。本書的德文題名直譯成中文為《德意志的臣民:一本辯駁之作》,其中「辯駁之作」一詞,明白道出Blickle寫作本書的目的並不在於從頭建構宏大的論述,而是與既存的傳統史學觀點進行論辯,通過不斷的交互對話,向讀者揭示出歷史詮釋的新視角之餘,亦吐露自身對於德意志乃至於歐洲近現代歷史發展深沉的批判與關懷。而Blickle與傳統史觀交鋒的戰場便在於:在近現代的歷史發展中,德意志人是否真為一群只能屈從於統治者之下的臣民?

  上述議題之所以會成立,主要係因為在十九世紀以後的歐洲近現代歷史書寫中,德意志人經常被評判為一群任由強權政體所擺佈的、順服的、不具反抗意識的「臣民」──在十九世紀,當普魯士王國欲將德意志打造為奉行軍國主義的一個統一的強權國家之時,德意志人或被掌權者所收編,或選擇在政治上保持緘默;至二十世紀,當納粹黨藉由煽動仇恨以建立極權政府之時,德意志人的政治意識更幾乎退化為零,聽憑人類文明的一大浩劫發生,喪失反抗的能力與意志。德意志在1871年至1945年間為歐洲、為全人類所帶來的駭人聽聞的惡果,亦為所有的德國史研究蒙上了一層陰影:研究德國史的學者,不論其所關注的是哪一個階段的歷史發展,最終都有責任要面對納粹主義的起源,以及其衍生出來的種種問題,包含德意志人被動、順服的形象。

  本書同樣誕生自上述這股史學研究氛圍,然而,Peter Blickle真正欲探究的問題卻非納粹主義的起源,而是另一個更早就在德意志歷史上存在的、涵蓋性亦更廣闊的問題:強權國家對公民社會所造成的戕害。Blickle在本書中藉由反駁「德意志人是否為一群臣民?」此一論題,以進一步陳述德意志地區在中古晚期逐漸發展出來的公民自治傳統:Blickle所謂的公民自治傳統在舊式封建體制崩解後,藉由人民自發爭取而出現,在近現代初期不斷主動在政治上與逐漸興起的強權國家體制相抗衡,甚至不惜發動武力抗爭,唯最終仍為強權國家體制所吞沒。為了論述此一過程,Blickle將本書所處理的主題定位為十四至十九世紀德意志歷史脈絡中的「臣民」與「統治者」之間五百年來的互動關係。


二、從「臣民」走向「公民」

  「臣民」(德:Untertanen;英:subject)一詞在德意志歷史脈絡中,最初指涉的是中古封建制度下,相對於「領主」的「附庸」。領主與附庸之間透過附庸宣誓效忠領主,替領主盡義務,領主則擔保附庸的人身、財產安全以締結關係,兩造之間雖為垂直關係,上下之間卻非宰制。因領主與附庸之間的關係乃是奠定於附庸對於領主宣誓效忠,故根據封建體制下的習慣,一旦附庸拒絕對領主宣誓效忠,雙方之間的關係即形同解除。

  十四世紀之後,「臣民」一詞逐漸脫離過去的相對意義,被重新界定為不具貴族身分,亦非神職人員,且具有經濟生產力者,即所謂的「鄉民」或是「一般人」(德:gemeinen Mann;英:commoner),包含農村中的村民,以及城市中不屬於掌權者的中下層市民階級。更晚近之後,原來的「臣民」一詞則成為帶有負面意涵的字眼,指涉無知的普羅大眾。 [3]  但在中古晚期邁向近代早期之初,即使「臣民」已從原先的相對概念,逐漸轉而指涉特定的「鄉民」群體,鄉民與統治者之間大抵仍保有傳統封建制度下人與人以「宣誓」建立關係的邏輯。而此傳統邏輯亦成為鄉民組成自治體,與統治者進行政治角力時,用以牽制統治者、保有自主性的武器。

  然而,隨著統治者開始以各種手段打破傳統的封建邏輯,將權力納入手中,鄉民立足的地方自治體亦逐漸喪失原有的自主性。1618至1648年,在歐洲中部綿延三十載的戰火更是將地方自治體破壞殆盡,以至於隨後新興的強權統治者得以毫無阻礙地將鄉民納入以國家為名的政治架構中,使其再度淪為所謂的「臣民」。唯此時的「臣民」已不再是中古時期意義下、相對於「領主」的「附庸」,而是幾乎完全不具備反抗基礎、僅能被動接受強權統治者宰制的「臣民」了。

  在Blickle的論述中,鄉民政治角色的變換是德意志歷史的兩條脈絡交織出的結果:一,從中古晚期步向近代早期,封建制度下的「臣民」逐漸脫離莊園,主動組成地方自治體,在經濟、社會、政治面都具體實踐自我管理。二,幾乎與此同時,德意志各地有力的統治者亦逐漸擺脫中古封建傳統,開始鞏固自己的領地邦國,走上強權國家之道。Blickle試圖通過梳理這兩條脈絡,更清楚地呈現出德意志的臣民與統治者在十四至十九世紀五百年間的互動圖像。

  首先,在十四世紀以前,德意志地區的農人大多生活於莊園內。在莊園制度中,土地是最主要的生產單位。莊園領主不僅在名義上擁有土地,亦在實質上直接控制土地以及土地上的人,故依附於土地的農人除須繳納耕作得來的收成予領主外,亦須替領主服勞務。但十四世紀後,領主之於土地逐漸轉為間接控制,開始收取租金,而非實物地租與勞務,致使名義上仍隸屬於莊園領主的農人實質上得以自由支配個人勞動力的成果。其後,農人通過世襲承租土地,獲得更多實質上可供其支配的土地,使得過去在莊園制度之下的農村,逐漸轉變成了一種以教堂為中心、周圍由內而外環繞私有農舍、按照不同時節或屬私有或屬公有的半私有耕地以及最外層的共有林牧地的同心圓式聚居村落(圖一),在經濟上脫離領主,獲得自主。  [4]


圖一:中古晚期農村自治體經濟運作模式圖。
Source: Peter Blickle, Obedient Germans? A Rebuttal: A New View of German History. Translated by Thomas A. Brady Jr. Charlottesville, VA: University of Virginia Press, 1997, p. 13.


  同時,這些農村更在政治上衍生出自我管理的機制,執行此一機制的政治機構或是此政治機構所管轄的範圍便是所謂的「地方自治體」(commune)。由於地方自治體乃是依循「地方自主」而生,故德意志各地自治體在運作的規模、形式往往有所不同,但就一般而言,地方自治體的運作方式係通過隸屬於其中的鄉民遴選出,或是經由地方上的統治者或提名、或任命、或認可的多位人士共同運作。村長在其中是自治體的代表,需同時對自治體以及統治者負責(圖二),顯示地方統治者與自治體之間實質的支配關係已逐漸消失的同時,在禮儀上仍然維持著過去封建體制下的運作邏輯。  [5]


圖二:中古晚期農村自治體行政管理模式圖。
Source: Peter Blickle, Obedient Germans? A Rebuttal: A New View of German History. Translated by Thomas A. Brady Jr. Charlottesville, VA: University of Virginia Press, 1997, p. 18.


  自治體在地方上耕耘日久,凝聚為具有影響力的政治體的同時,德意志各地君侯亦企圖改變行之已久的、鬆散的政治架構,藉由鞏固其在領地內的統治權,將轄下領地打造為一真正的「邦國」(territorial state),使得統治者之於其領地與人民不再只是名義上的統治關係。各地君侯不斷發動戰爭與外交活動以確立自己的邦國與周邊各邦國之間的關係,亦逐步改變過去轄下領地內的政治結構,以建立一個由「君侯」與「議會」(parliament)為主體的國家 [6]。

  隨著領地內政治結構的轉變,地方自治體開始有機會透過主動爭取,脫離舊時封建秩序中位於最低層級的政治位階,進入邦國的決策機構,主動參與邦國內部的政治運作。然與此同時,各地君侯為了捍衛邦國或鞏固君權,需要更雄厚的財力以支持軍備武力或外交排場。對此問題,統治者所採取的解決之道在於將國家的控制力伸入自治體的管轄範疇或運作機制中,直接獲取原屬於自治體的資源,如將自治體轄下的公有林牧地納入直屬的管理機構之下。與此同時,邦國亦將成文的羅馬法引入自治體,取代過去自治體內屬於人民慣習的律法,賦予國家行為正當性外,亦在法理上將自治體納入國家架構之下,全面性地從行政管理與法律面上蠶食鯨吞地方自治體的自主性。 [7] 其後於十八世紀專制君權(absolutism)觀念大盛之時,德意志各地君侯則更加明目張膽地壓制地方自治體的自主權,致使十八世紀後各地德意志人幾乎已完全失去捍衛自我權益的基礎。


三、從「公民意識」到「臣民之心」

  從德意志近現代歷史的發展結果來看,地方自治體最終在十八世紀之後喪失公民自治的功能,但若回頭檢視地方自治體發展的五百年,則會發現這是一段自治體不斷主動透過抗爭與領地君侯進行拉扯的漫長過程。自治體中的鄉民藉由拒絕向統治者宣誓效忠、履行義務,或甚至發起武裝反抗,以達到無法通過議事達到的訴求,或令統治者與之簽訂條約以取得法律層面的保障,或令統治者將之納入決策的議會機構,以在邦國的政治運作中積極維護自己的權益。

  大部分的抗爭源自於自治體認定統治者的作為侵害了自治體的傳統權利,如統治者為免勞力離開鄉村而影響土地的收益,進而對鄉村自治體中鄉民的遷徙自由加以限制或是將不符合傳統的過重的勞役、賦稅加諸於自治體中的鄉民身上等,皆為導致自治體發動抗爭的常見原因。 [8] 中古晚期之後,城市中發生抗爭事件的數量開始超越鄉村,其中亦出現以行會(德:Zunft;英:guild)為首的抗爭行動,其目的往往在於行會亦希望能夠被納入市議會的運作之中。十六世紀宗教改革時期,城市中甚至出現以落實《聖經》內所述基督徒的理想城市為訴求所進行的抗爭。 [9]

  整體而言,自中古晚期以來,在德意志地區由地方自治體所發起的抗爭行動大多是為了爭取權利、展現政治力量,或甚至是為了打造心目中理想的城市,鮮少是為了立即的衣食溫飽。然而,即便自治體中的鄉民透過上述抗爭行動,積極展現出參與政治的企圖心,但地方自治體在政治運作以及政治意識上所具有的自主性卻仍然逐漸被走向強權的領地君侯弭平。

  地方自治體以及自治意識從出現至被強權國家完全壓制,並不是一個直線式的進程,而是一個充滿拉扯的、緩慢而複雜的過程。地方自主意識在十六世紀時由馬丁.路德(Martin Luther, 1483-1546)掀起的宗教改革(the Reformations)浪潮中,搭乘路德「各地區之人皆有權決定自己的牧師」[10] 之主張 而迅速達到顛峰,但隨著路德因不願看見1525年爆發的鄉民抗爭運動為德意志帶來的動亂再度發生,而在政治上轉而支持統治者,致使地方自主運動反而開始遭到各地統治者的強力反撲。至十六世紀下半葉,德意志各地統治者更往往打著宗教改革的大旗,藉由軍事鎮壓及信仰確立,在政治上與宗教上同時加強對轄下領地人民的控制。其中於1555年於奧格斯堡舉行的帝國會議(Diet of Augsburg, 1555)所達成的和平條約,便認定一地的人民需追隨該地統治者所確立的宗教信仰,導致地方上的人民在法理上遂直接喪失了信仰的自主權。

  緊隨其後,十七世紀時以未妥善解決宗教衝突作為導火線、綿延三十年的宗教戰爭,更將德意志各地的鄉村自治體蹂躪殆盡,以至於十八世紀的統治者要將手伸入地方時,幾乎已無太大的阻礙。最後,十八世紀時的德意志地區吹起了一股盲目崇尚法國文化的風潮。當時在法國各宮廷之間蔚為風潮的巴洛克文化(Baroque)所顯露出來的正是極度抬高統治者權勢的意識形態,因此當德意志各地君侯將此文化風尚移植至領地內後,遂更進一步導致德意志人在意識上失去自主性,逐漸從一群懂得大聲反抗的「公民」變成了一群保持緘默的「順民」。 [11]


四、三十年後閱讀本書的視角

  本書作為一本論辯之作,其文字清楚易懂,論述結構緊密,讀來一氣呵成,相當精采。但也由於本書在形式上為一本論辯之作,而非論述完整、考證嚴謹的歷史學專著,因此作者在書中往往未就其建立論述的「前提概念」進行闡釋,而是沿用傳統史學界對其所下之定義,奠定於其上以駁斥其所關注的主題。然而,Obedient Germans?一書成書至今已逾三十載,不僅許多過去的歐洲中古史概念早已被重新詮釋,更有許多新的研究成果是過去的概念所無法涵蓋的,以至於今天我們在閱讀本書時,必須更加小心地檢視書中寫來看似鏗鏘有力的論述。

  舉例而言,Blickle在本書中雖不乏對於城市與城市自治體的敘述,但基於他理想中的「從底層出發」(from below)之研究視角,Blickle仍舊以在近現代以前擁有德意志超過九成五以上人口的農村與農村自治體作為論述的主軸,以至於讀者在本書中難以找到對於城市自治體形成的完整論述。好在,近年來許多針對德意志城市所進行的研究已盡可能地補足了此一面向,並清楚呈現出了與Blickle以農村自治體為主體所建構出來不甚相同的歷史樣貌。不同於Blickle所描述的德意志的農村,在中古晚期逐漸興起於德意志各地的城市,與上古時期的城市或中古早期的莊園幾乎不具有關聯性存在。

  大抵而言,中古時期德意志各地的城市多是自商業往來必經的交通要道上的人口密集聚居地所發展而來,並以發達的商業與手工業發展為其特色。這些早期的城市一直要到中古晚期,才逐漸形成了在法制上與軍事上均能夠保護其居民的城市自治體,對內具有明確的政治管理機構與法律規範,對外則具有堅固的防禦工事與軍備武力。然而,僅有極少數的中古城市真的是延續著上古時期的城市而來,例如在萊茵河畔的古城科隆(Köln),自中古以來其市中心挪移的現象便不甚明顯。大部分在地理位置上延續著上古城市的中古城市,其所具有的樣貌、規模、市中心的位置往往已不同於上古時期,甚至於大部分的中古城市與上古或是中古早期之間的聯繫僅僅在於中古城市乃是新來的居民以舊城中建築物殘存下來的地基所打造出來的。 [12] 換言之,即便許多中古晚期城市自治體出現的地理位置與上古或中古早期的聚居地相仿,讀者卻不能夠據此即斷定其中必定有延續性的存在,更遑論發展自中古早期的封建莊園制度。

  除了城市與農村的差異之外,倘若讀者仔細閱讀,則會發現儘管Blickle在本書中企圖描繪出德意志各地大致的歷史發展圖像,但實際上以涉及德意志西南部或南部的部分最為細膩,東部次之,而後是西部,唯獨缺乏對於北部的描述。之所以如此,其原因在於Blickle的論述乃是奠基於德意志中古及近代早期史學的前輩Otto Brunner(1898-1982)針對德意志地區西南部的土地與統治權之研究 [13] 而來,而本書中所特別舉出的兩個實徵案例──提洛(Tyrol,位於今天瑞士、奧地利與義大利接壤處)和肯普騰(Kempten,位於今天德國的巴伐利亞州) [14] 亦正是位於德意志地區南部。易言之,Blickle書中論述的適用性可能以德意志西南部為最佳。

  但從今天豐富的歷史研究成果來看,中古晚期德意志北部的歷史發展亦十分精彩:在1250年至1550年間,歐洲西北部及北部的許多商業城市組成了「漢撒同盟」(Hanseatic League)。此一商業同盟以集體合作的力量保障會員在海外行商之優先權,主張合作而非軍事武力,當時德意志地區西北部與北部有許多城市皆為會員,其中包含作為同盟總部的呂貝克(Lübeck)。 相較於Blickle在本書中描繪德意志鄉民透過農村自治體於五百年的歷史中在政治舞台上的活動軌跡,漢撒同盟亦是一個中古晚期各城市自治體通過結盟以突破各領地君侯國在土地上所劃出界限的絕佳例子。

  總結而言,在三十年後看來,Peter Blickle所建構的理論儘管有其不足之處,但作為一本針對性明確的論辯之作,本書中的論述無疑相當有力。Blickle以「德意志人是否為一群臣民?」此一衍生自近代以來德意志人給人的刻板印象出發,透過梳理德意志的「臣民」與「統治者」在十四至十八世紀末五百年間中互動的歷史,呈現出德意志人自中古晚期之後發展出來的地方自治傳統,以及主動參與政治、為自我權益發聲的公民意識。除此之外,Blickle更意在控訴此一自治傳統與公民意識又是如何在受到強權國家體制的打壓後消失殆盡,其背後對於強權國家體制的厭惡與對良好公民社會的盼望,在德國於九零年代走過民主化歷程,以及歐洲各國企圖通過歐盟發展出一套更以和平、共同發展為宗旨的區域結盟體制的今天看來,不僅不會顯得過時,甚至更加地發人深省。


五、註釋

[1] Peter Blickle, Obedient Germans? A Rebuttal. A New View of German History, trans. Thomas A. Brady Jr. (Charlottesville, VA: University of Virginia Press, 1997). 本書德文原版題名為Deutsche Untertanen: Ein Widerspruch,係Peter Blickle應德國沙爾大學(Universität des Saarlandes)之邀撰寫,以作為其在該校任教八年(1972-1980)的總結,並於1981年出版。本書的英譯本於1997年由美國加州大學柏克萊分校(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Berkeley)的德意志中古史教授Thomas A. Brady翻譯出版;至今未有中文譯本。

[2] 1525年在德意志地區南部爆發的鄉民抗爭運動在傳統的歷史學著作中一般被稱之為「農民戰爭」(Peasants’ War),而Peter Blickle數十年來的研究便是致力於打破「農民戰爭」的傳統史觀,揭露出在1525年帶頭進行社會抗爭的組成分子並非農民,大多為城市中較不受到法律保障的底層市民階級,稱之為「鄉民」(德:gemeinen Mann;英:commoner)。這些人帶頭進行抗爭並不是為了衣食溫飽,而是為了更平等的權利以及更好的生活而奮鬥。可參閱Blickle其他的學術專著,如:Peter Blickle, Communal Reformation: the Quest for Salvation in Sixteenth-Century Germany, trans. Thomas Dunlap (Leiden: Brill Academic Publishers, 1992).

[3] Blickle, 1-5.

[4] Blickle, 11-16.

[5] Blickle, 16-21.

[6] 在德意志史研究脈絡中,此型態的「國家」一般稱為「領地君侯國」、「領地邦國」或「資產階層邦國」。「資產階層邦國」之名係源於邦國議會組成份子乃是領地內具有實質資產與政治影響力,以至於領地君侯在做政治決策時不得加以忽略的階層(德:Landschaft;英:territorial estate),包含在地方握有權勢的主教、修道院、自治體等個人與法人,故稱之。詳見:Blickle, 39-44.

[7] Blickle, 21-25.

[8] Blickle, 62-70.

[9] Blickle, 71-76.

[10] 路德主張之原文可參見:“Martin Luther - Daß eine christliche Versammlung oder Gemeinde Recht und Macht habe, alle Lehre zu urteilen und Lehrer zu berufen, ein- und abzusetzen, Grund und Ursache aus der Schrift,„ accessed February 7, 2013. http://www.glaubensstimme.de/doku.php?id=autoren%3Al%3Aluther%3Ad%3Adass_eine_christliche_versammlung_oder_gemeinde_recht_und_macht_habe

[11] Blickle, 93-96.

[12] Hans-Werner Goetz, Leben im Mittelalter, 7th edition (Munich: C. H. Beck, 2002), 204-207.

[13] 關於Otto Brunner對於土地與統治權的研究,可參閱Thomas Brady為其大作Land and Lordship. Structure of Governance in Medieval Austria所寫的書評:Thomas A. Brady Jr., “Whose Land? Whose Lordship? The New Translation of Otto Brunner,” Central European History, vol. 29, No. 2 (1996): 227-233.

[14] Blickle, 44-58.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